發改委企業債新規落地 信披規則戳中城投要害
導讀
2016年是城投債的到期高峰,在穩增長的壓力下,未來一段時間內,城投公司續發企業債,或將成為企業債放量的主要動力。“公司債在發行管理辦法裡明確要求,城投公司不許發債,給瞭企業債機會。發改委批下來的七大類投資工程包、六大領域消費工程包、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項目,融資需求數以萬億,企業債肯定能分到一塊大蛋糕。”
本報記者 黃斌 北京報道
“史上最松”的企業債新政靴子落地。
12月2日,發改委下發《關於簡化企業債券審報程序 加強風險防范和改革監管方式的意見》(下稱《意見》)顯示,發改委對企業債監管模式的改革方向,與今年初交易所推出的公司債新規類似,通過放寬發債主體、簡化流程、提高審核效率,以及松綁資金用途等方式,以吸引發債主體。
具體來看,《意見》規定,地方企業直接向省級發改委提交申報材料,省級發改委5個工作日內向國傢發改委轉報;申報材料方面,此前省級發改委的預審意見,改為“發行人對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收費權等與債券償債直接有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公示,納入信用記錄事項,並由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
“比較有吸引力的,是對資金用途的放寬。”北京某券商信用債分析師認為。
此前發改委要求企業債資金嚴格對接具體項目,而在《意見》中,這一規定改為:支持企業利用不超過發債規模40%的債券資金補充營運資金。
“相比公司債對募集資金可以完全用於補充公司營運資金,發改委這種有限度的資金使用松綁,風險更可控一些。類城投公司發瞭那麼多公司債,不對其資金進行中後期管理強化約束,比較冒險。”該信用債分析師說。
值得註意的是,此前因信息披露不足而備受詬病的企業債,在此次新規中,強化瞭信息披露。
“發改委做瞭那麼多年城投債,更懂城投公司,信息披露也比較能戳中要害。”北京一位擁有多年企業債承做經驗的券商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此外,《意見》還鼓勵市場主體開展債券再擔保業務,鼓勵保險公司等機構發展債券違約保險,探索發展信用違約互換,以進一步分解債券風險。
多管齊下約束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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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人士普遍認為,《意見》的出臺,是企業債向市場化機制的重要轉型。
在此基礎上,向市場化方向發展的關鍵,在於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和信息披露。
《意見》顯示,省級發改委需承擔區域內企業債券事中事後監管責任,負責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的監督檢查,並對企業償債能力進行動態監控,提前與發行人進行溝通,督促發行人做好償還本息準備。
國傢發改委或其委托的省級發改委,則通過隨機抽取債券發行人、隨機選派抽查人員這一“雙隨機抽查”的方式,檢查企業債券募集資金合規使用情況,且通過電子化手段,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
同時,中介機構亦被要求,提高債券申報材料質量、規范評級服務等,並對中介機構主辦人的失責,“按照《證券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等懲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前事中、事後監管這塊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債對項目現金流和償債措施設置諸多前置條件很多,而且國企或者後面的政府還是比民營企業更加規范,不到山窮水盡不會違約。”前述券商信用債承做人士分析稱,除瞭前置條件,此前償債保障很大程度上來自於發改委對地方政府的影響力,但43號文後,“城投公司和政府信用需要剝離,這種約束就需要以新的機制代替。”
此外,《意見》還要求,城投公司需與政府信用嚴格隔離,對不具備自我償債能力的空殼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發債申請不予受理,且嚴禁政府擔保或變相擔保行為。
而此次《意見》與交易所公司債最重要的不同之處之一,在於發改委對城投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為切中要害。此次發改委還隨《意見》一起下發《企業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指引》(下稱《指引》),其中,募集資金用途的條款頗受關註。
《指引》規定,在募投項目的盈利性分析上,發行人需要說明項目可研報告中的投資回收期和內部收益率。同時要求,如果在債券存續期內項目收入無法覆蓋總投資,原則上發行人應為債券到期償付提供的增信措施。
“企業債的信披要求,很多都是為城投公司量身定做的。相比之下,公司債的信息披露看似要求很多,但對募集資金用途、募投項目、增信這些關鍵點沒有具體要求,對類城投企業而言,約束力小很多。”前述信用債承做人士表示。
償債高峰將至,或刺激企業債放量
43號文之後,發改委曾先後出臺一系列加強企業債券發行管理的文件,企業債發行量一落千丈;交易所公司債則借其新規的發行優勢及交易所的流動性優勢,迅速上位;過去近半年,公司債每月發行量遠超企業債。
松綁之後,企業債能否搶回市場?
招商證券的一份研報稱,《意見》的出臺有望提高城投平臺申請發債積極性,結合發改委過去近一年在債券品種上的創新,未來城市停車場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養老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專項債券和項目收益債券等品種的申報將增多。
但是,新規後城投平臺融資依舊面臨資產負債表的剛性約束,如“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的規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瞭解確認,相比之下,公司債中的私募債品種,並無40%的相關約束。此前,恒大地產發行的私募債即為一例。
“簡化流程、加快審核的制度,甚至向註冊制演變,這些措施相比交易所、交易商協會的制度,可能隻能比肩,但不會有比較優勢。”前述信用債承做人士稱,2016年是城投債的到期高峰,在穩增長的壓力下,未來一段時間內,城投公司續發企業債,或將成為企業債放量的主要動力。
“公司債在發行管理辦法裡明確要求,城投公司不許發債,給瞭企業債機會。發改委批下來的七大類投資工程包、六大領域消費工程包、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項目,融資需求數以萬億,企業債肯定能分到一塊大蛋糕。”該信用債承做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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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51203/010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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